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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我们制定了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3月24日
    附件: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通过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报送的绩效目标,并予以确定和下达;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分别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附后)。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适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具体情况操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绩效目标,相关规划、政策、制度,预算管理等财政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等。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总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后报财政部。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量化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90分的为“较好”,60(含)-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和额度等方式,督促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和相关工作加快实施。
      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试点城市,按规定全额拨付资金,并按拨付基数的10%给予奖励;“较好”及“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不合格”的适用退出机制,并收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较好”的试点城市全额拨付年度资金;“合格”的缓拨下一年度30%年度资金;“不合格”的缓拨下一年度资金。
      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参照本办法建立省级绩效评价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单位等应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和绩效报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工作实施方案、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程进度和模式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 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docx

      附2: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docx

    附件1:
      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指标解释
    1 资金下达及时,执行率90%以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得15分;资金下达不及时,执行率在70%-90%,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规范且未对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得7分;资金下达不及时,执行率低于70%,管理和使用情况不规范,影响试点工作推进,不得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0-15分 评价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2 按以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额度占试点工作总投资额比例评价。70%以上的,得10分;30-70%的,得5分;30%以下的,不得分。   0-10分 评价实行PPP模式的情况
    3 按是否建立运营维护费用保障机制,确定政府补贴标准,确保管廊有效运营进行评价。建立了前述保障运营维护的机制,得15分;未建立,不得分。 0-15分 评价保障运营维护机制建立情况
    4 建立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得15分;未建立,不得分。 0-15分 评价是否建立入廊收费标准制度体系
    5 按工程形象进度评价。计划建设公里数全部或超额完成,得15分;完成率在80-100%,得7分;完成率在80%以下,视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0-15分   评价试点工作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6 按强制入廊制度建立情况和管线入廊率评价。各类入廊管线权重及入廊率计算方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建立强制入廊制度,入廊率在100%以上,得20分;建立强制入廊制度,入廊率70-100%,得分=20×[(入廊率×100-70)/30];未建立强制入廊制度,或入廊率70%以下,不得分。 0-20分 评价强制入廊制度执行情况和计划入廊管线是否全部入廊
    7   按舱体结构设计、舱位布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评价。符合,得10分;不符合,不得分。 0-10分 评价试点项目技术路线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附件2: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评价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指标解释
    1 资金使用和管理    资金下达及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得15分;资金下达不及时,执行率在70%-90%,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规范且未对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得7分;资金下达不及时,执行率低于70%,管理和使用情况不规范,影响试点工作推进,不得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0-15分 评价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按以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额度占试点工作总投资额比例评价。70%以上的,得10分;30-70%的,得5分;30%以下的,不得分。 0-10分 评价实行PPP模式的情况
    3 成本补偿保障机制 按是否根据项目类别建立收费价格标准制度体系,建立运营维护费用保障机制,确定政府补贴标准,确保有效运营进行评价。建立前述机制,得10分;未建立前述机制,不得分。   0-10分 评价成本补偿保障机制建立情况
    4 产出数量 按工程形象进度评价。计划建成面积数全部或超额完成,得20分;完成率在80-100%,得10分;完成率在80%以下,视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0-20分 评价试点工作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5 产出质量 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毫米数评价。对比经批复的试点目标:达到目标任务,得10分;低于目标任务但不超过10个百分点或5毫米,得5分;低于目标任务超过10个百分点或5毫米,不得分。 0-10分   评价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计划目标的情况
    6 项目效益 试点区域内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显示度等各项指标全部达到计划目标,得25分;一半及一半以上指标达到,得15分;一半以上指标未达到,不得分。   0-25分 评价试点区域内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显示度等各项指标达到计划目标情
    7 技术路线 系统性强、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得10分;不符合,不得分。 0-10分 评价试点项目技术路线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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